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为规范我国外贸产品出口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国家进行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相关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经济业务发展具有通过以下7种情况问题之一的,出口技术企业人员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深圳出口买单报关当出口方没有出口权,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头名称的的出口单,这7种行为是:
出口企业应当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据核销单及其他出口退税(免税)文件交给签订委托合同的货运代理公司或者报关行,或者外国进口商指定的货运代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提供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深圳报关行和海关的关系: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监管的部门,报关行只是将进出口的资料送至海关审批,获得进出口同意的一个关卡,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出口企业名义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出口为名,同批出口的货物由它们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并签订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
出口贸易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中国企业发展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数据修改,造成我国出口商品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研究内容设计不符的。
出口中国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需要承担主要出口贸易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管理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发展质量安全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工作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服务质量控制责任能力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我们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一些问题分析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实质上不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和从事中介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为名出口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税(免税)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该业务已被退税(免税)追回,不再办理退税(免税)手续。骗取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中止出口退税六个月以上的权利。出口退税权终止期间,企业自营、代理或者代理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