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
日本90%以上的进口企业申报相关手续已实现社会信息化,深圳出口买单报关当出口方没有出口权,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头名称的的出口单,
(一)进口申报
根据日本海关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二条,必须提交进口申报单,以申报货物的数量、价格和其他必要信息,深圳报关行和海关的关系:海关是进出口货物监管的部门,报关行只是将进出口的资料送至海关审批,获得进出口同意的一个关卡,一般情况下,申报必须在货物进入海关管制区或其他海关指定区域后进行。但是,对于日本财务省海关总署署长批准的一些特殊物品,也可以在卸货或进场前申报。
(二)报关人
一般来说,进口货物应由进口货物的人或其代理人申报。通常报关行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进行申报。
(三)单证要求
根据日本海关法第68条,进口申报需提交下列文件:
-进口(关税征收)申报单(海关表格C-5020)一式三份;
- 发票
- 海运公司提单或空运单
- 原产地证书(如适用于世贸组织税率)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表格A)(适用优惠税率时提供)
- 装箱单、运费单、保险单等(必要时提供)
- 《海关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等(进口限制类货物时提供)
- 关于中国关税和特别对于消费税减免税的详细设计说明(适用企业减免税时提供)
- 关税支付证明(当货物需要缴纳关税时提供)
上述文件和需要额外提供的文件,原则上只有在对确定是否准予进境有重大参考意义时,海关才要求提供。受限制物品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文件。
二、出口
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必须存放在海关管制区或海关指定的其他仓储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日本财务省海关申报数量、价格和其他必要信息。
(一)出口申报
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提交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的性质、数量、价格等信息,并附发票及其他文件,如批文、许可证等。海关将出口报关单与发票等随附单证进行比对,确认归类是否正确,是否取得相关出口批文或许可证,货物是否享受减免税,是否需要对货物进行查验。在出口申报时,出口商应提交两份出口报告,一份用于贸易统计,另一份用于未来的出口认证。
(二)单证要求
出口申报时应提交包括以下相关单证和文件:
- 出口报关单(海关表格 C-5010)
- 发票
-其他文件和证件:证书、许可证、批文等。
(三)查验
原则上,海关检查是在海关检查区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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